一、修訂背景
2016年《咸寧市咸安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咸安政辦發〔2016〕74號)頒布施行以來,在加強我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調節市場供求、強化宏觀調控、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國情、省情、糧情發生了變化,疫情對糧油應急保供進行了檢驗,我區地方儲備糧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亟需研究解決,一些行之有效的實踐成果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固化。特別是近兩年,中央和國家相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強化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的文件規定,對儲備糧的嚴格規范管理和提高糧食安全的保障系數提出了更高、更明確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地方儲備糧管理、保障民生和糧食安全,省、市人民政府對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依據
本次《咸寧市咸安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修訂主要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666號)、《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以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印發<中央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增強區域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修訂版)《咸寧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文件對儲備糧管理的最新規定。
三、修訂內容
《咸寧市咸安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主要對資格條件、儲存年限、輪換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具體如下:
一、將第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二、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區級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根據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相關國家標準評價結果,不宜存的地方儲備糧必須輪換;接近不宜存或者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應當按照先入先出、確保儲存安全、提質增效的原則輪換。輪換期間,地方儲備各月末實物庫存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儲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小麥一般不得超過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一)正常情況下,實行均衡輪換;也可在輪換周期屆滿之前一次性輪換;優良稻參與加工周轉的,可一年一輪換或滾動輪換;優良稻輪換費用與普通稻一樣,按三年一個周期結算。
(二)承儲企業可以根據市場行情“先購后銷”,提前收購輪換準備糧,屆時進行抵補輪換,或者與糧油加工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按照“鎖定價格、新陳置換”的方式實行包倉輪換。”
三、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地方儲備糧輪換架空期為5個月,確需延長的,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在輪換架空期內,正常撥付地方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
四、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區級地方儲備糧輪出銷售款應當及時、全額償還區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嚴禁截留、挪用。區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在輪出銷售貨款全部歸還銀行的兩個工作日內,相應核減區級儲備糧貸款。
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應當根據輪換進度發放。地方儲備糧輪換采取先購后銷輪換方式的,由農業發展銀行先發放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待驗收入庫轉為地方儲備后,及時發放地方儲備糧貸款,同時足額收回相應的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采取先銷后購輪換方式的,銷售后先收回地方儲備糧貸款,輪入所需收購資金,由農業發展銀行按輪出還貸額及時、等額發放地方儲備糧貸款。”
五、第四十二條第三段修改為:“咸安區發展和改革局對區級地方儲備糧價格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span>
六、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咸安區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儲職責。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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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部門:咸寧市咸安區發展和改革局
聯系方式:0715-832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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