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湖北省咸寧市君宏裝飾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21200MA491JT200
住所(住址):咸寧市泉塘七組(郵電路)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趙新軍
2022年07月20日,湖北省國監質量技術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阻燃膠合板(生產企業:山東臨沂春林木業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抽檢,2022年12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由湖北省國監質量技術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HGC20220288),檢驗結論:該樣品按 GB 8624-2012、GB/T 20284-2006、GB/T 8626-2007 標準檢驗,所檢項目中 600s 的總放熱量不符合標準中 B1級要求。依據《湖北省平板狀建筑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阻燃膠合板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報局長批準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阻燃膠合板是當事人于2022年05月15日從山東臨沂春林木業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了3件,每件70張,共210張,購進價格為40元/張,金額8400元。當事人將上述山東臨沂春林木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阻燃膠合板放于當事人的門店待售,2022年07月10日,以41元/張,共80張,計金額3280元,銷售給徐某;2022年07月13日,以41元/張,共120張,計金額4920元,銷售給柯某。合計銷售200張,金額:8200元,其余10張免費提供抽檢時所用,金額410元,貨值金額8610元。200張銷售所得為200元,因免費提供10張(金額410元)抽檢時所用,故無違法所得。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2月13日對當事人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已銷售完上述阻燃膠合板。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阻燃膠合板監督抽檢抽樣記錄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各1份,證明了湖北省國監質量技術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阻燃膠合板的抽檢情況;
4、由湖北省國監質量技術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阻燃膠合板檢驗報告(編號:HGC20220288)1份,證明了當事人經營的阻燃膠合板經檢驗不合格情況;
5、檢驗報告送達回證1份,證明了當事人簽收了檢驗報告;
6、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無庫存抽檢不合格的阻燃膠合板;
7、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經營不符合技術規范的阻燃膠合板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抽檢不合格批次的阻燃膠合板的進貨單位及銷售單位各1份,證明了抽檢不合格批次的阻燃膠合板的使用數量;
上述材料均由證據提供人簽字蓋章認可。
當事人當場放棄陳述、申辯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钡囊幎?,給予當事人從輕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钡囊幎?,構成了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囊幎?,
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861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繳納罰款(收款單位: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戶: (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
?
?
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03月15日?
(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